財團法人歡喜希望社會福利基金會
紀念洪黃環女士愛心獎助學金設置辦法 (107年8月修訂)
一、 本會為感念洪黃環女士重視教育與樂於助人之慈善精神,以鼓勵家境清寒、
身心障礙,或突遭變故之大學生力求上進,安心向學,特提供獎助學金獎
助大學新生入學,並追蹤其學習成績,成績優秀者,每年繼續發給獎助學
金至大學畢業。
二、獎助學系:以獎助就讀國立大學下列相關學院日間部者為限
(一)、生技醫藥,電子、電機及資訊工程等高科技相關學系。
(二)、農業資源相關學系
(三)、國際關係暨大陸事務相關學系
三、獎助金額:每名每年新台幣30000元整。
四、獎助名額:由本會視經費酌定之。
五、申請資格:經甄試或考試錄取本獎助學金所列獎助學系已註冊入學之大學
一年級新生,其高中三年學科成績與操行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(或甲等),
未領有軍、公、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,如有條件相似者,已具有下列條件
之一者優先考量:
(一)、家境清寒(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優先,鄉鎮市區公所、村里辦公
處開立之清寒證明參酌之)。
(二)、學生本人或父母之一為殘障者(已領有殘障手冊者為限,殘障等級較
高者優先)。
(三)、家庭突遭變故,如父母親或負擔家計者因重病或家庭遭受重大災害等
情形,致無力繼續就學,有具體證明者。
六、申請人應依本會規定繳交所需證件,撰寫1000字以上自傳一份,並填報規
定之表格。
七、獎助學金申請案經審查如有相同條件者,以未申請其他獎助學金者優先。
八、凡提出申請者,由本會聘請學者與社會賢達組織審查委員會,依審查標準
審查之,審查標準由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另訂之。
九、繼續領取獎助學金條件:凡已領取獎助學金者,於新學年度上學期開學後,
檢附申請表、自傳暨下列文件申請之:
(一)、前一學年學業平均在75分以上,無任何學科不及格(低於60分),操
行無不良紀錄,由學校開立證明之。
(二)、為培養受獎助同學回饋社會之心,領取獎助學金同學每學年應從事社
會公益服務工作20小時,並取得志願工作單位證明(正本)。
十、申請人必須配合本會家庭訪視或電話訪談評估,所提供之文件與訪談資料
如經查證有虛偽造假之情事,除不得繼續領取獎助學金外,並將全數追回
已領取之獎助學金。
十一、受獎助同學應參加本會舉辦之獎助學金頒獎活動,親自領取獎助學金。
十二、本辦法之修正經董事長核定後實施,並報請董事會備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