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臺北大學電機工程學系徵求系主任候選人公告
一、依據國立臺北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系主任選薦辦法第七條規定:系主任候選人以本系合格專任副教授(含)以上之教師為限。
二、本系新任系主任任期自101年8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止,不得連任。
三、有意登記為候選人者,請於101年5月16日(星期三)下午17點以前,至電機工程學系辦公室填妥電機工程學系系主任候選人登記表,送交本系系主任選薦委員會收(郵寄、傳真一律不予受理)。
四、選薦委員會設於三峽校區人文大樓十一樓電機工程研究所辦公室。
敬請公告
電機工程學系系主任選薦委員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