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學部 - 修課規定

※備註修課下限: 一、二、三年級:每學期16學分, 四年級:9學分
※畢業門檻:

101至103學年度:總學分數139。共同必修(含通識課程)28、專業必修62、專業選修49(共同選修、外系選修、通識超修至多承認15)。

104至106學年度:總學分數133。共同必修(含通識課程)28、專業必修62、專業選修43(共同選修、外系選修、通識超修至多承認15)。

107學年度以後:總學分數133。共同必修(含通識課程)24、專業必修62、專業選修47(共同選修、外系選修、通識超修至多承認19)。

111學年度以後:總學分數133,共同必修(含通識課程)24、專業必修50、專業選修59(非本系之電資院課程至少6,共同選修、外系選修、通識超修至多承認13)。

※修習規定:必修科目初次修習不得至外系修習;重補修生、轉學及轉系生、雙主修及輔系生則不限制。

※體育學分:必修4學分不計學分;選修1次1學分計學期學分,但不計入最低畢業學分數內。

※軍訓學分:選修計學期學分,但不計入最低畢業學分數內。

※109學年度外語能力畢業門檻依本系規定:外語能力指標檢核辦法